市教委关于继续执行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企业办学单位,各直属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落实国家相关部委的优抚等政策,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市教委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对201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津教委〔2012〕30号)、《关于对回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优秀生、优抚对象等给予加分或政策优待规定的通知》(津教委〔2011〕62号)和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政联〔2012〕1号)等文件,对2014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归侨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此项工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具体实施。
2014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